约束性指标由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增加到四项,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其中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
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同,各国在如何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上也必然存在差异,各方在谈判中都不会轻易妥协让步。2010年底通过了《坎昆协议》《哥本哈根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但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10年谈判中,则借此公开提出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重新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目的是加快推进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的并轨,但遭到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议题这个议题是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中的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谈判议题,是发达国家要求谈判的议题。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以失败告终,但各方仍同意2010年继续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涉及的要素进行谈判。2010年底坎昆气候大会期间,该议题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意,在议定书二期减排中,应继续核算造林、再造林、毁林、森林管理、农田管理、草地管理活动的碳源/碳汇变化,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定义、核算原则应该和现行规则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发达国家认为,现行核算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碳源/碳汇的技术规则不合理,限制了他们利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减排潜力,主张大幅度修改现行核算规则。但欧洲发达国家以美国、中国等主要排放大国未加入议定书减排为由,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态度消极,此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一直进展缓慢。
《坎昆协议》汇集了进入双轨制谈判以来的主要共识,总体上还是维护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谈判方式,增强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多边谈判机制的信心,同意2011年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所涉要素中未达成共识的部分继续谈判,但《坎昆协议》针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所做决定的内容明显不平衡。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为了促使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在1990年IPCC发布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后不久,1990年12月21日,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如2011年8月初,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与浙江省环保厅联合下发文件,就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及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为长三角的环境污染防治构建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环保联盟战线。
环保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立了边界联合执法小组、环境共保规划编制小组等,一部分原本需要由浙江省环保厅协调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现在利用联合执法小组这一机制就可以解决。一方面,就地环境保护执法本身存在严重不足。如广东省就出台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以加强政府的跨界环境保护的责任。第四,完善跨界环境纠纷处理的协商和调解机制。
因此,工业点源污染源的就地控制不严是跨界污染发生的首要原因。有条件的组织编写跨界环境质量报告书。
在追求GDP增长的目标驱动之下,在缺乏环境质量考核的政府追责之下,跨区域的环境和资源往往成为公地悲剧的产物。我国对区域之间的水资源冲突历来十分重视,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保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措施应对我国跨界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具体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水利部所属的七大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层面的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也具备了一定的跨行政区协调职能。
资料图现有法律执行不力是问题症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除了对点源的环境污染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外,对跨界污染问题也有针对性的立法和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近年来,随着太湖流域污染问题的加重,国务院又制定了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加强环保部全国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的督查职能和水利部所属七大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目前实践中比较成功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此类机制有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浙皖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等。
应当积极鼓励各地采取创新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有效的跨界环境监管。在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方面,也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跨界环境污染与纠纷事件协调处置工作规程》、《西南地区跨界环境纠纷协调处理暂行办法》、《泛珠三角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以及《浙闽两省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方案》等。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政府协调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3年多来,四地联合互查边界企业300余家(次),快速、有效处置边界环境污染事件10余起。这些规定为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也为各地方建立具体的协商和调解程序与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跨界污染的法律控制仍然不力,纠纷时有发生。第一,加强对政府承担的整体环境质量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分析其法律原因,主要问题不在立法,而在于对现有法律的执行不力。
跨界污染发生以后,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复杂,既存在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存在有权的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污染者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而所形成的跨界污染纠纷更是跨界环境污染引发社会冲突尖锐化的表现。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环境保护法》(1989年)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就国内法而言,跨界环境污染主要是指跨越行政区域(省、市、县等)的环境污染。后者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表现突出
周建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环境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并产生巨大的技术、设备和资金需求,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环保产业市场之一。【中国能源网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11月25日在中国(南京)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通过多种措施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中国能源网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11月25日在中国(南京)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通过多种措施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周建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环境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并产生巨大的技术、设备和资金需求,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环保产业市场之一这个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用坚定不移的脚步尽力缩短这一阶段,因为它深知:这既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应负的责任,更是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阶段,煤炭仍是主要能源。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前者出现于中国最新公布的《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意味着1990-2009年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55%,远超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
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决定了,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正处在上升阶段。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绿色低碳被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这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阶段。
未来的10多天里,关乎人类未来减排行动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将在南非德班举行。2009年11月,中国首次公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结果如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脚步都将更加坚定。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
一种粒径不超过2.5微米的空气颗粒有望被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的视野。在中共十七大报告总结列举的七大困难和问题中,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被列在首位。
支撑这种减排力度的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其中包括加快环保立法。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历史上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在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都没有过如此之大的减排力度。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以及生物质能。